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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上市公司中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的股份的特别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2   浏览量:1165  
  

  在我国的公司实践中,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该企业的存量资产作为国有资产,投入到股份有限公司中,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作为股东持有该公司的部分股权。同时,为了有效地合理运用国有资产,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也可以为了经营、投资的需要向某些上市公司进行投资,而持有该上市公司的股权。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家对某些重要行业控制的考虑出发,上市公司收购中涉及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准许转让的,才能转让;不同意转让的,不得转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零一条 收购上市公司中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的股份,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







· 收购完成后应当更换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形及其规定

· 强制受让股份提起权及其行使

· 收购人转让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票的限制

· 证券交易中欺诈客户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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