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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结束后收购人的报告和公告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2   浏览量:1086  
  

  收购人在收购行为结束后的报告和公告义务,是指收购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一、收购人的报告义务

  收购人在收购行为结束后的报告义务,是指收购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内容是收购的情况,报告的收购情况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报告的对象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收购人应当在收购行为结束后的十五天内,履行其报告义务。收购人超过法定的报告期限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或者不予报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收购人的公告义务

  收购人在收购结束后的公告义务,是指收购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布。收购结果如何将影响广大投资者的判断和决策,收购人向社会公布收购的情况,能使广大投资者了解收购的结果,便于他们根据这一信息做出正确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收购人向社会公众公告的是收购的情况,收购人向社会公众公告的收购情况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收购人应当在收购行为结束后的十五天内,履行其公告义务。收购人超过法定的公告期限向社会公众公告,或者不予公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条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 强制受让股份提起权及其行使

· 收购人转让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票的限制

· 上市公司收购后被收购公司上市的终止及企业形式的变更

· 禁止传播虚假证券市场信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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