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收购完成后应当更换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形及其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2   浏览量:1206  
  

  《证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收购人与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合并,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解散,被收购的上市公司成为收购人的一部分,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东成为收购人的出资人,收购人应当给这部分出资人签发证明其对本企业出资的出资证明。收购人签发的出资证明依据收购人采用的企业形式的不同,程序不同。但是不管是什么样的程序,都必须注销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十九条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 收购人转让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票的限制

· 上市公司收购后被收购公司上市的终止及企业形式的变更

· 上市公司协议收购触发要约收购的规定

·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赔偿责任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589495 second(s) , 69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