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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受让股份提起权及其行使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2   浏览量:1138  
  

  强制受让股份提起权,是指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了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东向收购人提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必须收购的权利。

  当收购人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使该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时候,意味着收购人实际上已经完全控制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其余仍持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东,已经处于明显的少数。收购人作为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有可能会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小股东的利益。《证券法》规定的强制受让股份提起权,有利于保护这些小股东的利益。

  依照《证券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强制受让股份提起权行使的条件是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终止了上市;强制受让股份提起权行使的时间是收购期限届满后;强制受让股份提起权行使的主体是收购期限届满后仍持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股东;强制受让股份提起权行使的内容是向收购人提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给收购人;强制受让股份提起权行使的法律效力是收购人必须依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收购股东的股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十七条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 上市公司收购后被收购公司上市的终止及企业形式的变更

· 上市公司协议收购触发要约收购的规定

· 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保全性措施

· 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表现方式及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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