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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买卖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2 浏览量:1315
对于收购人来说,其连续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并且公开发出收购要约,表明了其收购该公司的目的,即为了控制该公司而进行收购。如果收购人在发出收购要约以后,又在证券交易所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以当时的市价进行买卖,就会给接受要约的股东或者准备接受要约的股东造成信息误导。如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收购股票的成交价格高于已经承诺收购要约的股东所接受的条件,那么就对这些承诺收购要约的股东造成了损害。另外,对那些准备接受要约的其他股东来说,也会造成不公平的对待。如果收购人在发出收购要约以后,在广大股东尚未作出承诺判断隋况下,又与少数股东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股权的收购和转让,那么对于广大的中小股东来说也构成了不公平的对待。因此,为了保护被收购公司股东利益,防止操纵股票价格,《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十三条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