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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要约的撤销和变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2 浏览量:1376
一、收购要约的撤销
收购要约撤销,是指收购人公告收购要约后,将该收购要约取消,使收购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该上市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其发出收购要约已经将收购的有关信息作了披露,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将依据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和决策。也就是说,这些披露的信息对该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将发生重要的影响。如果收购人撤销收购要约,会对该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造成新的影响,有可能对广大中小股东造成严重损害,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为了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防止证券欺诈,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的运行,应当限制收购人自由撤销收购要约。《证券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发出的收购要约。
二、收购要约的变更
收购要约一经公布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一种对目标公司股东和证券市场具有重大影响的意思表示,收购要约一经公布生效,要约人在有效期间内应自始至终地受其约束,不得随意变更。但收购中的情势复杂多变,确实存在着一些应当允许要约人变更要约条件的情况,例如收购要约人面临其他要约人的竞争时,应当允许其适当变更原要约内容以增强竞争力,否则要约人必将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因此,法律不禁止收购要约的变更。但是,收购要约的变更受要约期限的限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除非出现竞争要约,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
《证券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十一条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