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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期限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2   浏览量:1220  
  

  收购期限,是指收购要约生效之日起到要约失效之日止的一段时间。《证券法》第九十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即收购要约发出人选定的收购期限必须高于或者等于三十天,低于或者等于六十天。

  收购期限的起算点以收购要约规定时间起开始计算,没有规定起算点的,以收购要约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十条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 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内容及公告

· 上市公司收购要约的内容及发出对象

· 要约收购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 中期报告的内容及披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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