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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中被收购上市公司股东地位平等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2   浏览量:1224  
  

  所谓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地位平等,是指要约人应当对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一视同仁,不得对其实施歧视性待遇。其包括三个含义:

  第一,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平等参与要约收购的权利,要约人应当向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不能仅向特定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这种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都享有对要约承诺与否的权利,一般称之为“全体持有人规则”。

  第二,要约收购条件应当具有统一性,应当适用于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不能出现要约方面的差别待遇。这是因为收购要约是向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的,不是对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东发出的,其提出的条件应当对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东都一视同仁。

  第三,如果在要约有效期间内,要约人需要变更要约条件或者提高要约价格的,则要约人应当对所有出售股份的股东适用变更后的价格,而无论该股东是在变更前接受要约,还是在变更后接受要约,称为“最高价格原则”,要约人变更其他条件的,应当与此同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十二条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 上市公司收购要约的撤销和变更

·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期限

·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及履约担保形式

·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造成投资者损失时赔偿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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