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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报告的内容及披露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1   浏览量:1270  
  

  中期报告,是指关于上市公司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在上半个会计年度中有关情况的报告。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五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中期报告应当记载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可能对公司、公司证券价格、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 公司基本情况;

  (2)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 财务会计报告;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予以公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应当披露的文件

· 信息披露的类型、内容及基本要求

· 公司债券终止上市交易的法定情形

· 证券交易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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