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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的内容及披露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1   浏览量:1386  
  

  年度报告是指关于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中有关情况的报告。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 公司基本情况;

  (2)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4)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 董事会报告;

  (7)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信息披露的类型、内容及基本要求

· 公司债券终止上市交易的法定情形

· 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交易的法定情形

· 禁止证券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进行买卖的规定及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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