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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应当披露的文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1 浏览量:1361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四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应当分别情况按以下要求披露相关文件:
1.公开发行股票的,需要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新股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申请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需要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1)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公开发行股票最基本的法律文件。这是由发行人制订,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公司主要事项以及招股情况的文件。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主要是通过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公告招股说明书的目的在于给发行人进行自我宣传提供机会,以便推销所发行的股票,同时使投资者了解发行人的真实情况,并据此作出投资选择。
招股说明书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公司章程,并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认股人的权利及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 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2)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是指发行人为发行公司债券而依法制作的供社会公众了解发行人的资产及负债情况,说明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指导社会公众认购公司债券的规范性文件。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公司净资产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上述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3)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发行证券完成后,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证券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于其证券上市前,就其公司自身情况及证券上市的有关事宜,通过证券上市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宣传和说明材料。
(4)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及财务会计明细表在内的反映公司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的书面文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四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依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