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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股票上市有关文件及有关事项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1   浏览量:1269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依照《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报送文件,经审核同意后,由证券交易所安排上市交易。作为申请人并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在取得证券交易所的同意后,在正式挂牌上市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本公司的上市报告及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除应公告上述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2)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三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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