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文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1   浏览量:1300  
  

  《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上市报告书,是指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总报告文件。

  (2)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的决议,是指股东们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决定,其主旨是同意本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3)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指由股东大会通过的约定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重要事项的法定文件。

  (4)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是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或者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独立法人的资格证明。公司营业执照上载明有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

  (5)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法律意见书是指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有关法律事项的文件。保荐书,是指由有资格的保荐人(通常是证券公司)为推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所制作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的保荐书。

  (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募集股份向投资者发出的招股要约。

  (8)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二条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 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 证券上市应当聘请保荐人的规定

· 证券上市交易的申请与审核

· 短线交易归入制度及其例外

· 发行人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20764 second(s) , 69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