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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文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1 浏览量:1300
《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上市报告书,是指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总报告文件。
(2)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的决议,是指股东们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决定,其主旨是同意本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3)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指由股东大会通过的约定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重要事项的法定文件。
(4)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是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或者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独立法人的资格证明。公司营业执照上载明有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
(5)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法律意见书是指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有关法律事项的文件。保荐书,是指由有资格的保荐人(通常是证券公司)为推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所制作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的保荐书。
(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募集股份向投资者发出的招股要约。
(8)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二条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 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