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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暂停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1 浏览量:1316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如果它不能满足《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证券交易所有权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所谓“暂停”是指暂时停止某公司的股票一段时间内的上市交易活动,具有“黄牌”警告的性质。暂停的时间有多长,由证券交易所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作出。
《证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主要是指公司已不再具备《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主要是指公司有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四)项等规定的行为。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公司有违反《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规定的行为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情节比较严重应当受到制裁的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主要是指从公司最近三年来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反映出公司资产一直处于净损失的状态,说明公司经营成果不佳。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