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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在法定期限内买卖相关股票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1   浏览量:1438  
  

  为股票发行提供有关服务的机构及人员,是指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以及为准备、出具这些文件而进行各项活动的人员。这些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的过程就是知悉公司的财务状况,了解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资产经营状况和经营前景的过程,但这些信息在其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时,并未被其他投资者所知悉,因此,需要禁止他们买卖其因业务活动而享有信息优势的股票,即不得买卖其出具了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股票。

  为股票发行提供有关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所享有的信息优势,在股票发行以后,随着公司信息的不断披露,将不再存在。而且随着公司经营活动的进行,经过一定时间以后,原有的信息就不一定再准确。因此,《证券法》第四十五条将这些机构和人员不得买卖相关股票的期限规定为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

  同样道理,《证券法》第四十五条同时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五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 禁止持有、买卖股票或者获得股票的人员范围及相关规定

· 证券的凭证形式

· 证券交易的方式

· 证券发行申请的核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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