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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保密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1   浏览量:1709  
  

  依照《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应当依法开立账户,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依法为投资者开立账户。投资者开立的账户包括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证券交易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并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也就是说,客户账户上资金和证券的情况,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都了解和掌握,客户认购和参与证券交易的信息数据,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都清楚。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止这些知悉客户交易信息的机构泄露客户的秘密而造成不法分子挪用、盗卖客户的资金和证券,《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特别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都负有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的义务。即除法律规定应当提供的情形以外,例如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调查涉嫌违法行为而需要了解有关客户的账户信息时,应当依法予以提供等情形以外,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向任何个人或者机构泄露哪些投资者开立了账户以及所开立账户的号码、账户上的资金状况、账户上的证券状况等账户信息。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 证券的凭证形式

· 证券交易的方式

· 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方式

· 证券核准机构、部门依法核准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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