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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概述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1   浏览量:1365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及原则

  证券交易是指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的活动。证券交易的特征表现在证券的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三者是相互联系的。

  证券交易的原则是反映证券交易宗旨的一般法则。为保障证券交易功能的发挥,以利于证券交易的正常运行,证券交易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三个原则。公开原则,指证券交易是一种面向社会的公开的交易活动,其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公平原则,指参与交易的各方应当获得平等的机会。公正原则,指应当公正地对待证券交易的参与各方,以及公正地处理证券交易事务。

  二、证券交易的种类

  按照交易对象的品种划分,证券交易种类有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等。

  (1) 股票交易。股票是股份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凭证。股票交易以股票为 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2) 债券交易。债券是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向债券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债券主要有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三大类。政府债券是国家为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还本的债券凭证。发行主体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称为国债,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为地方债。 金融债券是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证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3)基金交易。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 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

  (4)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股票、债券等属于基础性金融产品。金融衍生工具有称为金融衍生产品。是指建立在基础产品和基础变量之上,其价格取决于后者价格变动的派生金融产品。包括权证交易、金融期货交易、金融期权交易、可转换债券交易等。

  三、证券交易的方式

  根据交易合约的签订与实际交割之间的关系,证券交易的方式有现货交易,远期交易,期货交易。

  (1)现货交易。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后就办理交收手续,买入者付出现金并得到证券,卖出 者交付证券并得到资金。现货交易的特征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以现款买现货方式进行交易。

  (2)远期交易。是指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刻按照现在确定的价格进行交易。

  (3)期货交易。是在交易所进行的标准化的远期交易。交易双方在集中性的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所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交易。而交易合约则是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的某日期按成交时约定价格交割一定数量某种商品的标准化协议。现货交易和远期交易以通过交易获取标的物为目的,而期货交易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进行实物交收,而是在合约到期到期前进行反向交易,平仓了结。

  (4)回购交易。更多的具有短期融资的属性,结合了现货交易和远期交易的特点,通常在债券交易中运用。是指债券双方在买卖成交的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

  (5)信用交易。是投资者通过交付保证金取得经纪商信用而进行的交易。主要特征在于经纪商向投资者提供了信用,即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资金或证券有一部分是从经纪商借入的。我国过去是禁止信用交易的,2005年10月修订的《证券法》取消了券商不得为客户交易融资融券的规定。融资融券业务是券商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借出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四、证券投资者

  证券投资者,是买卖证券的主体,可以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其中机构投资者主要有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事业法人及各类基金等。 买卖证券的基本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直接进入交易所自行买卖证券,如在柜台市场上与对方交易;二是委托经纪商代理买卖证券。 证券交易所、券商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的人员以及法律行政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券商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五、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六、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交易场所是供已发行的证券进行流通转让的市场。其作用在于:一是为各种类型的证券提供便利而充分的交易条件;二是为各种交易证券提供公开、公平、充分的价格竞争,以发现合理的交易价格;三是实施公开、公正和及时的信息披露;四是提供安全、便利、迅捷的交易与交易后服务。证券交易场所分为证券交易所和其它交易场所两大类。

  (1)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由中国证监会审核、报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为证券的集中和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法人。证券交易所本身不持有证券,也不进行证券的买卖,更不能决定证券交易的价格,证券交易所为交易双方成交创造或提供条件,证券交易所对交易双方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会员制和公司制,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下面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负责日常事务。

  (2)其它交易场所

  其他交易场所,是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交易市场,又称场外交易市场。传统的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在物理概念上的区别为:交易所市场的交易是集中在交易大厅内进行的;场外市场,又被称为“柜台市场”或“店头市场”,是分散在各个证券商柜台的市场,无集中交易场所和统一交易制度。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证券交易的方式逐渐演变为通过网络系统将订单汇集起来,再由电子交易系统处理,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的物理界限逐渐模糊。

  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具体业务范围和职能包括: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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