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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标的物应当具备的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1   浏览量:1283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证券,必须依法进行。证券交易依法进行包括:首先,交易当事人应当具有合法的资格,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以及依法不得持有、买卖证券的人,不得进行证券交易。其次,交易场所和交易行为必须合法。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的交易场所应当是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而且交易活动必须符合《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再次,交易的标的物必须合法。《证券法》第三十七条即是对交易的标的物即证券的要求。

  一、证券交易的标的物必须是依法发行的证券

  依法发行的证券是指依照《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开发行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证券交易的前提条件是该证券已经发行,而只有依法发行的证券,才能作为证券交易的标的物。凡未依法经过核准,未按照法定程序,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以及未按照国家规定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证券,不得进行买卖。

  二、依法发行的股票,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证券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具有自由流通性,即证券依法发行并交付后,就可以依法进行交易,证券持有人可以依法将其证券自由转让给他人以获得价款,他人则取得证券。但证券的交易必须依法进行。如果出于某种法律上或者政策上的考虑,法律禁止某些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在一定期限内转让,那么,在法律禁止转让的期限内,就不得对这些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进行交易。

  三、证券交易的标的物必须是已交付的证券

  已交付的证券是指已经实际由发行人转移至购买人的证券。如果是纸面形式的证券,已交付的证券是指已由发行人交给购买人实际持有的证券;如果是电子形式的无纸化的证券,已交付的证券是指有关电脑系统已记录为购买人所有的证券。证券发行以后,并不一定立即交付给购买证券的人。例如,《公司法》规定,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即使是依法发行的证券,也必须在交付后才能转让。未交付的证券,不得进行买卖。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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