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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期满后的备案管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31   浏览量:1387  
  

  《证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这是对股票承销活动,也是对股票发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一项措施。备案的内容是股票发行情况,也就是股票承销协议的履行情况。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股票发行人应将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公司包销证券的,股票发行人也应将包销情况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十六条 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

· 证券承销的期限及不得预留承销证券的规定

· 承销团承销证券的规定

·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监管机构报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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