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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方式发行股票失败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31   浏览量:2125  
  

  《证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发行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

  股票发行失败对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而言,是筹措资金计划的落空,对实际代销发行的证券公司而言,是业已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对投资者而言,则是既未实现预期的营利计划,也使自己的资金失去利息或者其他方面可能的营业收入,所以,《证券法》规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十五条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 证券承销的期限及不得预留承销证券的规定

· 承销团承销证券的规定

· 证券承销机构核查发行文件的义务

·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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