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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申请核准后发行前发行人的公告和保密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31 浏览量:1197
在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特点,甚至可以说是证券市场生命力之所在。公开发行证券,是发行人进行的直接面向广大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活动,这种活动本身就具有公开的性质。向社会公众公告发行文件,比如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等文件,使投资者了解筹资目的、用途、发行人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给予投资者的回报等,是广大投资者作出决策的必要前提。因此,《证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这里规定的知情人包括发行人内部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准机构的有关人员、为证券发行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可以接触到发行证券信息的有关人员等。所谓依法公开前,是指发行证券的申请经核准后作出公告之前。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发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防止误导投资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