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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申请的核准期限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31   浏览量:1362  
  

  《证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这里的受理申请,是指核准机构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后,对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请文件予以接受并在日后进行实质审查的程序。

  三个月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

  为了提高核准程序的公开、透明,使发行申请人充分了解不予核准的原因,本条还规定核准机构对发行申请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说明理由”主要是不准发行证券的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

· 股票公开发行预先披露制度

· 对证券发行核准申请文件的规定

· 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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