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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核准机构、部门依法核准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规则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31   浏览量:1238  
  

  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

  这里的“股票发行申请”,包括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以及已设立的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两种情况。这里的“法定条件”是指《证券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这是为了保证提高核准过程的透明度,促使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公正地作出核准决定,加强责任意识,防止徇私舞弊的行为,以保护发行申请人的利益。

  3.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四项行为规则。

  (1)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包括经济上的和其他方面的利益联系。与申请发行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参与审核或者核准股票发行申请。

  (2)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这里所谓的馈赠,实际上包括无偿获得的可以金钱来计算的各种形式的利益。

  (3)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这也是避免审核或者核准人员与发行申请人有利益关系。

  (4)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这是防止私下拉关系、走后门,避免发生舞弊现象。

  这四项行为规则,主要是为了防止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保证这些人员能够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进行审核工作,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所谓“审核”人员和“核准”人员,前者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立的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后者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此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核准,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即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依照《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核准公司债券发行申请。同时,其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参与核准公司债券的有关人员,也应当遵守四项行为规则,即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公司债券,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核准,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 股票公开发行预先披露制度

· 对证券发行核准申请文件的规定

· 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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