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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31   浏览量:1301  
  

  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是证券发行核准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简称发审委)。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发审委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独立表决,依法对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发审委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不断提高发行审核专业化程度和透明度、增加社会监督和提高发行效率的重要举措。

  发行审核委员会的成员由两部分人员构成,一部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内部的专业人员,另一部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外的有关专家,这些专家主要包括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人员以及经济、法律、金融、财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这两部分人员是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基本组成人员,也是法定的组成人员。

  发行审核委员会成员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此处审核意见是指发行审核委员会作为一个法定机构所作出的是否同意股票发行的决议,是发行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工作的结果,也是该委员会对某支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的最终程序。需要说明的是,审核意见不等同于证监会的决定,是否予以核准最终由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证券法》第二十二条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证券法》对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原则规定,制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等。根据法律授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6年5月8日审议通过,2009年5月13日修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 对证券发行核准申请文件的规定

· 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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