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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监管机构报送的文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31   浏览量:1656  
  

  依据《证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募股申请。即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申请书。

  (2)公司营业执照。这是指公司经依法登记而领取的登记证明。提交公司营业执照的意义在于,申请公开发行新股的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3)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公司注册资本、公司股份构成等事项,有助于主管机构全面掌握公司的情况。

  (4)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要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发行新股,就是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所以应当报送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发行新股的决议。

  (5)招股说明书。主要包括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募股的起止期限、认股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6)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它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7)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比较多,涉及众多投资者利益,应当由银行代收股款,以保护公众投资者。

  (8)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承销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有关的协议”是指发行新股的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承销协议。

  此外,依照《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 程;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招股说明书;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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