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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资金用途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31   浏览量:1769  
  

  实践中,股份有限公司改变募股资金使用用途的问题比较多,有的是因为公司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资金原来的用途需要改变,以适应变化了的情况;也有的是因为招股说明书所列的投资项目是公司为取得股票发行资格而刻意安排的,并没有进行周密的可行性研究,或者并不打算真正投资于这些项目,以致于在募股资金到手以后,就改变了用途,等等。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行为,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因此,有必要从法律上加以规范。

  根据《证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1)所募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招股说明书是经核准机构依法核准,由发行人向投资者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对投资者来说,其投资决定是依据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作出的,所以,招股说明书所列用途是募股资金使用的法定依据,发行人不得随意改变。

  (2)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这是考虑到经营情况的变化以及其他改变资金用途的正当需要而作的灵活规定。这样规定也是符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的。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它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决定,是反映全体股东的意志的。

  (3)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这是对擅自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法律后果的规定。这项内容又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擅自改变用途的应当加以纠正,所谓纠正是指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二是擅自改变用途,如果不作纠正,应当报经股东大会认可,经股东大会认可后,可以将募股资金按照新的用途使用。三是,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又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公司不得公开发行新股,这就剥夺了它在股票市场上募集新的资金的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五条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备的条件

·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具备的条件及申请发行核准应当报送的文件

· 证券发行保荐人制度

· 证券发行核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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