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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备的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31 浏览量:1666
《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公司成立后发行新股的条件,具体为: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是指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且各机构运行状况良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上市公司还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设立独立董事。申请发行新股的公司应当设有这些机构,且这些机构能够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这是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概括性规定,目的是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这是对公司守法情况的规定。一是最近三年公司财务会计文件符合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二是在其他方面,最近三年公司无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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