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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4   浏览量:1398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情节轻重,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否有依法应当减轻、从重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具体情况,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及其所牵涉的治安案件的具体情况。

  2、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不予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因其具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情形而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法律制度。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通常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有充足证据证明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不存在;二是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三是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对于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能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对于证据不足的疑案,应当推定为没有违法事实,不得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认为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或者部门,依法处理。这里的“主管机关”既包括承担贪污、读职等职务犯罪侦查的检察机关、承担间谍等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侦查的国家安全机关,也包括公安机关内部承担刑事案件侦查的部门。

  也就是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刑事处罚,公安机关不再就同一事实重复处罚,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体现。

  4、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案件时,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在对其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同时,将行为人的有关情况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如果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一并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这里的行政主管部门,是指按照职权分工,对涉及的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 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

· 查处治安案件的证据使用原则

· 治安案件鉴定的相关规定

· 治安管理处罚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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