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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及制作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4 浏览量:1354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是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约束力,必须依法履行。同时,也为被处罚人、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提供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也是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中,需要重点审查的法律文书之一。因此,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无论是当场处罚还是依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必须依法出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依法将决定书或其副本交付或送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被侵害人。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如果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则要写明被处罚单位的住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另外,对外国人,应当在《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中注明其国籍。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公安机关可以以其自报的姓名(没有自报姓名的,可以专门编号)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可以在决定书上加贴照片,以确认其身份。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这是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应当详实。违法事实,包括违反治安管理的时间、地点、行为人、动机、经过、情节和后果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要写明证据的具体名称。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的种类,是指公安机关给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包括单处或者并处的处罚种类以及附加适用的处罚种类。处罚的依据,是指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款的规定。对于依法应当采取取缔、收缴、责令被处罚人12个月内不得进人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等强制措施的,依法所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具体种类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款,也应当在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上一并载明。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此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一个案件有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分别决定,可以制作一式多份决定书,写明给予每个人的处理决定,分别送达每一个违法行为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一个案件有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分别决定,可以制作一式多份决定书,写明给予每个人的处理决定,分别送达每一个违法行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