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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宣告、送达、抄送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4   浏览量:1444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履行告知义务:

  一、当场宣告并当场交付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当场”,是指在向被处罚人宣告处罚决定书的现场,而不是单指当场处罚的现场。公安机关向被处罚人宣告处罚决定书,并当场将处罚决定书交付被处罚人或者其监护人,并经被处罚人或者其监护人签字、盖章的,即为当场交付。

  实际执行中,公安机关既可以派人前往被处罚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也可以通知被处罚人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听取公安机关向其宣告处罚决定书。如果公安机关在法定的询问查证时间内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且被处罚人还未离开公安机关或者指定询问地点的,公安机关也可以在询问查证地点向其宣告并交付《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的现场向被处罚人宣告并交付。

  二、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主要是指被处罚人不在场,或者经通知被处罚人拒不到场听取公安机关向其宣告处罚决定书的情形。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三、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公安机关除应当依法向被拘留人宣布并送达《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外,还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

  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应当通知被决定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被处理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

  四、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被侵害人是治安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与其有着直接利害关系,而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被侵害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因此,为了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罚决定书的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如果案件的被侵害人涉及多人,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每一位被侵害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的处理

· 治安管理处罚的告知程序

· 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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