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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的告知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4   浏览量:1505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要履行告知义务。法定的告知事项主要包括: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是指公安机关认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作出何种治安管理处罚及处罚的具体法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是指陈述权、申辩权以及不服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如果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的拟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吊销许可证和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还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听取,违法行为人提出了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违法行为人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不能因为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对其的处罚。

  对告知程序,《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了具体规定:

  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二、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核。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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