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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涉案物品扣押的范围、程序及处理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4   浏览量:2796  
  

  扣押,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发现能够证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物品,可以依法予以扣留的调查措施。其目的在于提取和保全证据,查明案情,查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一、扣押的范围

  扣押的范围是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这里所称的“物品”包括文件。

  与案件有关,是指与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治安案件有关联。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需要作为定案根据的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等。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一切事实。

  下列两类物品不得扣押:

  (1)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即不能作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2)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的财产,不得扣押,但应当依法予以登记。登记,是指将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产地、新旧程度等予以登记,并写明被登记物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现住址、执行登记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人民警察的姓名等内容。

  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是指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所有权的财产,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法支配、使用或者处置。被侵害人,是指直接遭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侵害的人。既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单位。第三人,是指受民法(物权法)确立的“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的财产侵权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对第二人的违法行为或者不正当手段,不知或者没有理由应当知道,从而善意地从第二人那里合法占有了财产的人。善意第三人有以下特点:一是主观上没有故意,不知或没有理由知道第二人的违法行为或不正当手段;二是客观上占有了权利人的财产;三是善意第三人是在“不知或没有理由应当知道”的状态下合法占有权利人的财产的,其占有财产行为本身并不违法。

  二、执行扣押的程序

  (l)会同在场的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被扣押的物品。

  这里的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是指在被扣押时持有该被扣押物品的人,不一定是被扣押物品的所有权人,也不一定是合法持有人。在场的见证人,是指除人民警察、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以外的在实施扣押现场的见证扣押过程的人。

  (2)在实施扣押的现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

  扣押清单要写明被扣押物品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等,还要写明开列扣押清单的时间。开列扣押物品清单时,对物品的数量要使用大写中文数字,防止被篡改,物品的特征要尽量详细,包括牌号、规格、质量、重量、新旧程度、有无缺陷以及产地等。如果清单尚有空白,一定要采取措施以确保事后无法添加,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实践中一般在空白对角处划一斜线。另外,实践中还要注意,当场开列的扣押清单不得有涂改,对于必须更正的,必须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或者重新开列清单。

  (3)清单制作完毕后,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4)经过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扣押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三、扣押物品的处理

  (l)对于被扣押的物品,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妥善保管,是指负有保管义务的单位要切实履行保管职责,严防物品被盗、被调换、遗失或者受到损毁,以免影响其作为证据的作用。同时,严禁私分、调换、侵占、挪作他用或者自行处理,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被扣押的文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还要注意保密,防止泄露。

  (2)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这里所称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主要是指容易腐烂变质、灭损或者无法保管的物品,如蔬菜、水果、鲜活海鲜等。对这些物品,应当通过登记、拍照等方式保存证据后,及时退还其合法所有人,以避免当事人的权益不致因案件的处理而受到损害。如果无人对上述物品主张权利或者查不清权利人的,则可以公开拍卖或者变卖,并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是指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处理。

  (3)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扣押。

  查明与案件无关,是指经过调查、询问违反洽安管理行为人、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等,结合案件对相关证据进行核实,认定被扣押物品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无关,不具有证据作用。

  (4)经核实属于他人(包括被侵害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

  他人合法财产,是指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合法取得并合法享有所有权的私人财产,是公民生产、工作、生活所必需的物质资料。

  (5)满6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这里所称满6个月,是指自查明被扣押财物为他人合法财产之日起满6个月。查明被扣押财物属于他人的合法财产,但满6个月仍无法查清其权利人,也无人认领该财产的,即视为无主物,要收归国有。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与财产权有关的权利转让或者出让给出价最高者的买卖方式。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7条、第8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应当退还原主或者当事人的财物,通知原主或者当事人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当事人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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