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治安案件鉴定的相关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4   浏览量:1809  
  

  鉴定,是指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而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一种调查活动。在办理治安案件中,鉴定是一种重要的调查手段。

  从办理治安案件的实践来看,需要通过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主要包括:伤情鉴定、价格鉴定、精神病鉴定、毒品尿样检测、声像资料鉴定等。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书面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对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提出鉴定的问题作出明确的回答,不能模棱两可。确实难以作出结论的,应当实事求是地予以说明。鉴定人必须在鉴定意见上签名,以示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鉴定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一、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

  需要聘请本公安机关以外的人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

  二、公安机关应当为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送交有关检材和比对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

  禁止强迫或者暗示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

  三、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对精神病的鉴定,由有精神病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四、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五、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者拒绝进行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可以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经公安机关通知,被侵害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公安机关确定的时间内作伤情鉴定的,视为拒绝鉴定。

  六、涉案物品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估价。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买发票等票据能够认定价值的涉案物品,或者价值明显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不进行价格鉴证。

  七、对涉嫌吸毒的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采集女性被检测人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对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可以对其进行体内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检验。

  八、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人,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一)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的;

  (三)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四)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九、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交鉴定的相关材料、鉴定的时间、依据和结论性意见等内容,并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通过分析得出鉴定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十、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

  十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二、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十三、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 治安案件检查的适用对象、程序及有关规定

· 治安案件询问笔录的制作及询问的相关规定

· 治安案件适用传唤的方式、条件及时间限制

·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基本特征及其认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13646 second(s) , 66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