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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治安案件的证据使用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4   浏览量:1380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一、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在办理治安案件中,即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承认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被侵害人的陈述、其他证人的证言、现场提取的物证等其他证据确实充分,因果关系清晰,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完全可以证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二、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在治安案件查处过程中,如果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承认自己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陈述,但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证明或者佐证的,则不能对该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上述原则,不仅适用于单独违反治安管理的治安案件,也适用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中,只有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一般也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没有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只要其他证据确实充分,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的,也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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