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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询问笔录的制作及询问的相关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4   浏览量:1788  
  

  一、询问笔录的制作

  询问笔录,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询问查证活动中,依法制作的如实记载调查人员提问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陈述和辩解的文书。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经过核实的询问笔录,是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一。

  1、询问笔录应经被询问人核对和签名、盖章。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询问结束后,询问的人民警察应当将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如果被询问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人民警察应当如实向其宣读。被询问人经核对后,认为笔录不全面、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被询问人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经核对确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在笔录的每页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没有阅读能力的,是指被询问人不识字,或者其他原因,不能阅读的情况。所谓如实宣读,是指按照询问笔录载明的全部内容向被询问人宣读,不得增加或者删节。

  2、自行提供陈述的规定。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一般情况下,询问笔录都是由询问的人民警察制作的,但是,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请求就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询问的人民警察应当准许,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拒绝、阻挠。同时,询问的人民警察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就询问事项自行书写。如果被询问人拒绝的,询问的人民警察不能强迫。

  这里的“必要时”,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1)被询问人由于生理或者语言方面的原因,难以表述或者表述不清,询问的人民警察难以准确记录的。如被询问人口吃、口齿不清,或者口音浓重、方言难懂等。这种情况下,如果被询问人有一定的书面表达能力,且愿意配合调查工作的,让其自行书写,则更能准确表达被询问人的真实意思和案件真实情况。

  (2)因调查案件的需要,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书面陈述中能够发现案件线索,如需要作笔迹鉴定等。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中涉及高科技等领域的特殊问题,询问的人民警察难以准确记录相关专业术语的。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供书面材料的,询问人员应当责令被询问人在书面陈述的末页上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书面陈述中有涂改的,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在涂改处盖章或者捺指印。

  二、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这是公安机关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不作为。但是,如果经多方查找,确实无法找到、通知到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或者公安机关履行了通知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到场的,办理案件的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三、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的规定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是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收集、核实证据,而向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进行查询的一种调查活动。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也是查处治安案件中运用最普遍的证据之一。经查证核实的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都是定案的根据。由于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对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的原则要求作了规定。

  1、询问的地点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人民警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的情况确定询问地点:

  一是可以到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的单位或者住处进行。这是为了方便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所作的规定。如果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认为不便在其住所或者单位接受询问,主动提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的,人民警察应当允许;如果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认为其他某一地点更适宜,人民警察也应当酌情予以考虑。

  二是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这主要是出于保护证人、保守秘密、适应办案需要等的考虑。是否有必要,通常要看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秘密(包括证人的隐私);到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的住所或者单位进行询问,是否会泄露案情;是否有利于保护被侵害人或者证人安全,或者会给其造成不良影响;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的单位或者其家庭成员及住处周围的人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等等。

  2、在公安机关以外的地方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3、询问笔录制作与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询问笔录制作的基本要求一致。

  四、询问特殊相关人的规定

  1、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

  2、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是指当地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和履行职务时正式使用的语言文字。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可能是一种,也可能是几种。例如,在我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就是两种:汉语和维吾尔语。

  为上述人员配备通晓手语、当地语言文字的翻译人员,不需要当事人提出申请。这是公安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八十五条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七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进行。

  询问查证期间应当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在询问查证的间隙期间,可以将违法嫌疑人送入候问室,并按照候问室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五十九条 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民族、身体状况等情况。

  违法嫌疑人为外国人的,首次询问时还应当问明其国籍、出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签证种类、入境时间、入境事由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在华关系人等情况。

  第六十条 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第六十二条 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应当为其配备翻译人员,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第六十三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的结尾处签名。

  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第六十四条 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办案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自行书写。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的结尾处签名或者捺指印。对打印的书面材料,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办案人民警察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第六十五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第六十六条 询问被侵害人、其他证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其单位、学校、住所、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在现场询问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询问前,应当了解被询问人的身份以及其与被侵害人、其他证人、违法嫌疑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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