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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适用传唤的方式、条件及时间限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4   浏览量:1987  
  

  治安管理中的传唤,是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通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一种调查手段。传唤的目的是为了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查明案情,取得证据。

  传唤只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被侵害人及其他证人不得适用传唤。

  一、传唤的方式及适用条件

  传唤分为传唤证传唤、口头传唤、强制传唤三种。

  (1)传唤证传唤。传唤证传唤是公安机关常用的传唤方式,即由执行人员将公安机关签发的《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

  需要强调的是,并不是对所有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都要传唤,只有对需要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才适用传唤。需要,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调查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有必要使用传唤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不需要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到其住处或所在单位进行询问。这里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是指公安派出所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承办治安案件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

  公安机关在执行传唤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首先,执行人员要向被传唤人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其次,要出示传唤证,并向被传唤人宣读传唤证。同时,应告知被传唤人传唤的原因和依据;第三,送达传唤证时应要求被传唤人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并注明收到时间。被传唤人有义务在传唤证限定的时间内,自行到指定地点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

  (2)口头传唤。口头传唤,是指人民警察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口头责令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行为。这里的“现场发现”,既包括人民警察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实施现场发现或者抓获行为人的情况,也包括人民警察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现场以外的地点发现或者抓获已受理的治安案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情况。

  在实施口头传唤时,人民警察应当向被传唤人出示工作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并向被传唤人口头说明其被传唤的原因、法律依据、接受调查的地点等。

  口头传唤与传唤证传唤只是方式不同,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被传唤人不得拒绝。

  (3)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是指人民警察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采取强制的方法将其带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地点进行调查的行为。

  当被传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采取强制措施予以传唤:

  一是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没有特殊原因,在被传唤后未能按照公安机关限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对被传唤人有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的,在不妨碍及时有效查处治安案件的情况下,人民警察可以另行决定传唤时间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手段进行调查、询问,如可以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住所或者单位进行询问查证。

  二是逃避传唤,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采用躲避、逃跑等方法有意拒绝接受调查的行为。

  强制传唤,其强制的方法应当以将被传唤人传唤到案接受调查为限度,必要时可以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即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二、传唤时间的规定

  传唤一般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是指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节轻重,被传唤人存在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的可能性,并不是指案件的实际处理结果。“情况复杂”,则由办案人民警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

  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必须同时具备“情况复杂”和“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此外,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二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第五十三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公安机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和离开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第五十五条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第五十六条 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记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和离开时间。询问查证时间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适用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通知其家属。

  第五十七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进行。

  询问查证期间应当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在询问查证的间隙期间,可以将违法嫌疑人送入候问室,并按照候问室的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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