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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的来源与受理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3   浏览量:1499  
  

  一、治安案件的来源

  (1)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事实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如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追捕逃犯、侦查案件、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等执法执勤活动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这在实践中较为常见。

  (2)报案。报案,是指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被侵害人主动报告公安机关,反映其发现的违法犯罪事实和违法犯罪嫌疑人,要求公安机关对案件依法进行调查的行为。

  (3)控告。控告,是指被侵害人及其近亲属、代理人、监护人因被侵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到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不法侵害,而向公安机关告发违法犯罪嫌疑人,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行为。

  (4)举报。举报,是指被侵害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法犯罪事实和违法犯罪嫌疑人而向公安机关告发或者提供案件线索、证据,请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行为。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主动将其当场或者事后发现的实施违法犯罪嫌疑人强行扭送到公安机关的行为,即“群众扭送”,就属于举报。

  (5)主动投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主动接受调查和处罚的行为。

  (6)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行政主管部门如工商、税务、质检、海关等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权限范围、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7)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主要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需要对尚不够刑事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二、受理程序及处理规定

  1、受理。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这是办理治安案件的第一步,也是必经的一步。在受理之后才能进行相关的调查措施,采取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2、初步审查。即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报案、控告、举报、投案的案件线索审查是否属于治安案件,是否符合主管和管辖的规定。具体内容是:

  (1)是否有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发生。这是公安机关调查治安案件的前提。

  (2)违法行为是否需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是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则不能处罚。

  (3)是否属于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的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

  3、处理。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报案、控告、举报、投案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步审查后,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证据,依法处理。

  (2)对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这里的告知,是指:①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报案、控告、举报和投案;②公安机关已将案件移送其他主管部门的,告知移送的机关名称和地址;③不予处理的,告知原因。说明理由,是指说明相关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一)违法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

  (二)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后即时被发现的现行犯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的;

  (三)在逃的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

  (四)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

  (五)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

  第四十九条 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

  第五十条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出具接受证据清单,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录音、录像。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

  第五十一条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特征)

· 治安案件的管辖

· 旅馆业等单位人员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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