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以及驱使动物伤害他人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3   浏览量:1790  
  

  一、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以及驱使动物伤害他人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饲养动物的主人或者饲养人员。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饲养动物,既包括城镇居民饲养的各种宠物,如狗、猫、鸟等,也包括农村居民饲养的狗、猫等其他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并不是行为人本人所为,而是表现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休息,主要是所饲养的动物缺乏管教,经常发出噪音扰乱他人生活等。放任动物恐吓他人,是指动物的主人或者饲养人员对所养的动物不加以一定的约束,对其恐吓他人的情形持放任态度等,对他人造成精神上的惊吓。

  二、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以及驱使动物伤害他人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即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处罚。

  三、注意事项

  在适用本规定时,对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应当先予警告,只有经警告后还不改正的,才可以处以罚款。而对于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则必须给予罚款的处罚,而不能给予警告。对于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即动物的主人或者饲养人员利用各种方式唆使动物伤害他人。如果造成的伤害经鉴定在轻伤以上,则构成了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此时,饲养的动物就成为了犯罪的工具;如果造成的伤害不够轻伤,则按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来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胁迫、欺编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参与聚众淫乱活动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1056 second(s) , 66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