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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3 浏览量:2944
一、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心健康和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教唆,是指以劝说、怂恿等方法,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引诱,是指勾引、诱使、拉拢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如向他人讲述吸食毒品的快感等,诱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欺骗,是指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言语和行动,使他人在不知道是毒品的情况下吸食、注射毒品。如将毒品放人卷烟中欺骗他人吸食。
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必须是情节轻微的。情节轻微,一般是指被教唆、引诱、欺骗,吸食、注射毒品的次数很少等情形。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就可以构成本行为。
4、本行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行为人明知教唆、引诱、欺骗行为会造成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后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贩卖毒品,有的是为了控制他人等,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
二、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教唆、引诱、欺编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情节和后果的严重与否。如果行为人有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但被教唆、引诱、欺骗的人没有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次数很少,则不构成犯罪,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果被教唆、引诱、欺骗的人吸食、注射了毒品,不论是否上瘾,一律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1款),是指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等方法,实施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