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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欺编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3   浏览量:2161  
  

  一、胁迫、欺编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和医务人员的人身权利,行为的对象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胁迫,是指采取暴力或者非暴力的恫吓、威胁等方法对他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欺骗,是指行为人编造虚假的理由,骗取医务人员的信任。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者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二、胁迫、欺编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一般是指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且未造成后果的的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 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向他人提供毒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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