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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1 浏览量:3985
一、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的职能活动。而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是通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来实现的。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职务活动,或者其职务活动不是依法进行的,不构成本行为。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职务活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单位所进行的职务活动,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命令在其他时间和场所内的职务活动。
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依法执行职务,即所进行的职务活动在他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动植物检疫人员对动植物的检疫;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对市场的监督管理等。本行为的阻碍,是指采取非暴力的行为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活动,如采取吵闹、谩骂、无理纠缠等方法。
4、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私利;有的是与工作人员有私怨,趁机发泄、报复;有的是为了袒护他人;等等。行为人的动机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但可以作为处罚的情节。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1)煽动、纠集他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2)以泼洒污物、公然辱骂、使用轻微暴力等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抢夺、扣留、污损执行职务使用的交通工具、公务标志、器械等物品的;
(4)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5)当场隐匿、撕毁执法机关法律文书的;
三、阻碍执行公务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阻碍执行公务行为和妨害公务罪的主要区别是:
(1)行为的客体和对象不同。阻碍执行公务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是国家机关进行社会管理的正常活动,行为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害公务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红十字会等正常的公务活动,行为的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
(2)行为的客观方面不同。阻碍执行公务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行为上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行为结果如何不影响行为的成立;而妨害公务罪在客观方面分三种情况:一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必须以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二是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必须是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并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三是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