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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1 浏览量:3571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对社会的管理,具体侵犯的对象是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抗拒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抗拒,是指拒不执行,包括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人民政府,是指乡、镇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紧急状态,是指一种特别的、迫在眉睫的危机或危险局势,影响全体公民,并对整个社会的正常生活构成威胁。紧急状态有以下几个特征:必须是现实或者是肯定要发生的;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阻止了国家政权机关正常行使权力;影响了人们的合法活动;必须采取特殊的对抗措施才能恢复秩序等。根据引起紧急状态的原因不同,一般可以把紧急状态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灾害引起的紧急状态;一类是由社会动乱引起的紧急状态。依法,是指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法律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如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办法等,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这里的命令和决定,是指在紧急状态下,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形势的需要,为了克服危机,恢复秩序而作出的。
本行为主要表现为不作为,如在防洪抢险时,不服从安全转移的命令;政府强制征用时,拒绝交付被征用物质;在爆发重大传染性疾病时,不服从人民政府关于隔离、强制检疫的决定和命令等。
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抗拒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是指经反复教育劝导后仍抗拒不执行的,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不良影响和较严重后果的等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