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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1   浏览量:2044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出于泄私愤、报复等动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完整性,故意使公私财物丧失部分乃至全部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一、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财物完全丧失其价值或者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财物部分丧失其价值或者使用价值。

  4、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不是为了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行为人的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报复心理。

  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l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是指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数额接近犯罪的标准,或者手段比较恶劣的,等等。虽未达到处罚的数额,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重”:

  (1)两次以上故意损毁财物的;

  (2)故意损毁公共场所设施的;

  (3)持械或者结伙损毁公私财物的。

  三、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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