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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特种车辆通行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1 浏览量:1962
一、阻碍特种车辆通行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特种车辆的优先通行权、公共安全以及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行为侵犯的对象是特种车辆和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
由于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是为了抢险救灾,维护公共安全,或者抢救他人的生命,保障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和国家、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必须赋予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的优先通行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阻碍,是指在特种车辆通行的路面上,以挖掘壕沟或者设置路障等方法阻碍特种车辆通行。
本行为必须发生在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过程中,阻碍非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不构成本行为。这种行为必须是轻微的,如果情节严重,就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阻碍特种车辆通行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组织、煽动他人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通行的;阻碍执行国家安全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通行的;以挖掘壕沟、设置路障等方法进行阻碍的;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后果的;在自然灾害发生期间或者发生重大社会事件期间,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通行的;等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行为的认定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