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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公私财物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1 浏览量:1762
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一、抢夺公私财物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抢夺的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既可以是各种实体物品,也可以是各种货币或票证。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
公然夺取,是指当着公私财物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的面,乘其不备,公开夺取其财物。抢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还须是情节较轻没有构成犯罪的行为。情节较轻,是指:①抢夺财物的数额较小;②抢夺的不是银行、邮局、国家珍贵文物、军用物资、救灾、救济款物;③抢夺的对象不是外宾等。
二、抢夺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是指抢夺公私财物的数额接近犯罪的标准,或者是多次抢夺的,等等。虽未达到处罚的数额,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重”:
(1)多次实施抢夺行为的;
(2)使用车辆进行抢夺的;
(3)在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夺的;
(4)以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取款人为抢夺对象的;
(5)造成被侵害人受伤或者财物损毁的。
三、抢夺公私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抢夺罪的区别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对抢夺罪的认定等问题作了以下规定: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据此,对于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小,尚不够刑事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