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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抢公私财物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1   浏览量:1870  
  

  哄抢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以起哄的方式公开趁乱或者在紧急状态下公然抢走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哄抢公私财物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主体的特点是人数较多,少则几个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这也是哄抢行为与抢夺行为的主要区别。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和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动产,主要是处于运输、保管和储存的公私财物,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煤炭、粮食、石油等。不动产不能成为本行为侵犯的对象,但不动产上的附着物可以分离出来的部分可以成为本行为侵犯的对象,如房屋的门窗、木料、砖瓦,土地上生长的庄稼、果实等。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不大,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聚众,是指多人聚集在一起,有时可达到几十人、上百人。哄抢,是指采取起哄、制造混乱、滋扰等手段,利用人多势众致使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无法阻止,而将公私财物公然抢走。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致使当事人不敢、不能反抗的,则构成了抢劫。

  哄抢公私财物的行为应是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情节较轻,主要是指哄抢的财物数额较少,手段不恶劣,后果不严重。

  4、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集体、个体、公民个人的财物,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趁混乱状态或者制造混乱抢走公私财物。

  二、哄抢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哄抢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实施哄抢行为的;聚众哄抢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等。

  三、聚众哄抢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聚众哄抢罪的区别

  聚众哄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采用哄闹、滋扰等方式,公然抢走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68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积极参加的,是指积极参加聚众哄抢犯罪活动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包括哄抢公私财物数量较大,或者带头哄抢的人员。对于一般参加聚众哄抢的人员,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于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小的,或者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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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通信自由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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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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