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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公私财物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1   浏览量:2263  
  

  诈骗公私财物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诈骗公私财物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各种财物,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物。利用欺骗的方法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如伪造证件,骗取结婚的,不构成本行为。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骗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

  虚构事实,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侵害人的信任。虚构可以是部分虚构,也可以是完全虚构。隐瞒真相,是指对被侵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以此哄骗被侵害人,使其交出财物。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是诈骗行为区别于盗窃、敲诈勒索、抢劫等行为的主要特征。由于行为人采取了欺骗手段,被侵害人并不清楚其财产权受到侵害,一般还误以为行为人在帮他办事或者互相合作。被侵害人表面上“自愿”地交出财物,实质上是违背其真实意愿的。

  诈骗他人财物的形式、手段多种多样,其手段有:编造谎言,假冒身份骗取财物;伪造、涂改单据,冒领财物;伪造公文、证件,骗取财物;以帮助看管、提拿东西为名,骗取财物;以恋爱、结婚、介绍工作等名义相诱惑,骗取财物;以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等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

  二、诈骗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是指诈骗的数额接近犯罪的标准,或者多次诈骗公私财物的等情形。诈骗财物价值不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1)多次实施诈骗或者诈骗多人的;

  (2)结伙、流窜诈骗的;

  (3)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诈骗的;

  (4)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诈骗的;

  (5)使用假币等手段诈骗的;

  (6)采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对不特定对象实施诈骗的。

  三、诈骗公私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诈骗罪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对诈骗罪的认定等问题作了以下规定: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的多少以及情节是否恶劣是构成犯罪与否的重要标准。对于骗取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侵犯通信自由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作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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