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侵犯通信自由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1   浏览量:1411  
  

  一、侵犯通信自由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邮政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实施隐匿、毁弃、私自开拆和非法检查他人邮件行为的,也可以构成本行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

  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包括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两个方面。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通信自由,是指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发给他人的信件,其内容不经写信人或者收信人同意不得公开,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信函、电子邮件和电报等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也包括汇款、包裹、印刷品等邮件。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

  冒领,是指冒充他人的身份而领取财物的行为。一般行为人通过伪造或者窃取他人身份证件,骗取邮政工作人员的信任,冒充他人领取包裹、汇款等邮件。隐匿,是指私自把他人的邮件扣留,在一定地点加以隐藏而不交给收件人的行为。毁弃,是指将他人的邮件故意撕毁、焚烧或者丢弃的行为。私自开拆,是指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未经他人许可,擅自开拆他人邮件,偷看他人邮件内容,或者使他人邮件内容处于公开暴露状态的行为。非法检查,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和没有经过合法程序而对他人的邮件进行扣留检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因此,在我国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出于国家安全和追查犯罪分子的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根据邮政法的规定,邮件,是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等。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或出于好奇,或为泄私愤、图报复,或者出于集邮需要等,无论何种动机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

  二、侵犯通信自由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三、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区别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是指以下情形:①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③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内容,或者公开他人隐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④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强迫交易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遗弃被扶养人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55959 second(s) , 65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