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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作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1   浏览量:1716  
 

  一、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作品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少数民族的尊严、名誉。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出版物、计算机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作品。

  出版物,是指书籍、杂志、图画、报刊、声像制品。出版物有通过正当渠道发行的,即取得书号公开发行或者内部发行的,也有非法印制发行的。不管出版物的出版是否正当,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计算机信息网络,包括国际互联网、局域网等。刊载包括发表、制作、转载等。歧视,是指不平等地对待。侮辱,是指使他人人格和名誉受到损害。本行为的歧视、侮辱民族的内容,一般是指对一些民族在生产、工作、居住、饮食、服饰、婚姻、丧葬、节庆、礼仪等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领域的喜好、崇尚和禁忌进行丑化、蔑视,贬低人格、损害名誉的行为;对民族的来源、历史、文化进行贬低、污蔑等。

  二、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作品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出版物、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三、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作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区别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刑法第250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只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包括以下情形:(l)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引起民族纠纷的;(2)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出版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作品,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以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定罪处罚。”在出版物、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作品情节不恶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本条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强迫交易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遗弃被扶养人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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