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1   浏览量:2110  
  

  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

  我国宪法第4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民族仇恨,是指一个民族对另一个民族的强烈不满和痛恨的情绪和心理,即民族间的相互敌对和仇视。民族歧视,是指对于某个民族不平等、不公正的对待,包括观念上的歧视和具体行为上的歧视。煽动就是以鼓动、劝诱或者其他方法,促使群众产生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心理。煽动的方式,主要是书写、张贴、散发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传单、标语、大小字报,印制、散发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诗刊、书画、非法刊物,发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讲演,呼喊口号,制造、散布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谣言等。

  4、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是煽动民族之间的仇恨和民族歧视。

  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l000元以下罚款。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区别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以各种蛊惑人心的方法,公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49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指煽动群众人数众多、范围较大、影响较大;煽动数个民族之间的歧视、仇恨的;多次进行煽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行为人的煽动行为达不到情节严重程度的,不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遗弃被扶养人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虐待家庭成员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未成年人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组织、胁迫、诱骗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322575 second(s) , 66 queries